2026
08/15
10:36
来源
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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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26年6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2026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宜兴紫砂保护,传承和弘扬宜兴紫砂文化,促进宜兴紫砂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宜兴紫砂的保护、传承、创新、保障、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宜兴紫砂保护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宜兴紫砂,是指宜兴市行政区域内以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为原料,采用独特工艺制作,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紫砂陶制品及其制作技艺。
第三条 宜兴紫砂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推进、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传承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宜兴紫砂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其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协同推动宜兴紫砂保护工作。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市支持宜兴紫砂保护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研究解决宜兴紫砂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宜兴市丁蜀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兴市人民政府有关宜兴紫砂保护的工作部署,做好宜兴紫砂保护的相关工作;其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宜兴紫砂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宜兴市文化旅游部门应当将宜兴紫砂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协调、指导、推动宜兴紫砂文化保护传承工作。
市、宜兴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好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市、宜兴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宜兴紫砂保护相关工作。
宜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具体负责宜兴紫砂保护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加强对宜兴紫砂相关行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宜兴紫砂宣传,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境内外巡展、技艺大赛等活动;支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开办宜兴紫砂专栏、专题节目,创作影视作品、发行出版物、制作短视频等宣传宜兴紫砂。
鼓励结合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中国旅游日、国际博物馆日和宜兴陶瓷宣传月等开展相关活动,宣传展示宜兴紫砂文化。
第七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宜兴紫砂文化保护传承、人才培养、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保护性开采原则。
禁止无证开采、超范围开采、破坏性开采宜兴紫砂矿产资源等行为。
第九条 市、宜兴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宜兴紫砂矿产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宜兴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宜兴紫砂矿产资源调查情况,组织编制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开采规划,划定宜兴紫砂矿产资源保护区,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开采宜兴紫砂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随意堆放废土、废渣、废石或者排放废水等。
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第十一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与宜兴紫砂相关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文学和社会价值的物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相关表现形式等宜兴紫砂文化资源的保护,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宜兴紫砂文化资源普查,将符合条件的宜兴紫砂文化资源纳入宜兴陶瓷文化资源保护名录进行保护。
第十二条 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支持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第十三条 支持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通过带徒授艺等方式,开展宜兴紫砂文化保护传承相关活动,对艺术创作以及设立工作室等提供优惠便利,并可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奖补。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支持将宜兴紫砂文化纳入中小学校本课程、社团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体系,创建宜兴紫砂特色传承学校、特色班级、兴趣社团,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宜兴紫砂主题教学活动。
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工艺美术名人、陶瓷艺术大师、陶瓷艺术名人、宜兴紫砂陶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与中小学校合作开展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建立健全宜兴紫砂人才职业教育和培养体系。
鼓励和引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相关行业组织等与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宜兴紫砂人才培育、产学研合作等基地。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奖学金、助教基金等形式支持宜兴紫砂教育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市、宜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适合宜兴紫砂行业特点、体现宜兴紫砂制作技艺水平的人才评价体系。
对符合条件的宜兴紫砂制作技艺人员,按照规定组织申报相应层级的工艺美术系列职称;对长期从事宜兴紫砂制作工作,技艺精湛,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并做出较大贡献的技艺人员,组织申报和推荐相关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支持和引导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等挖掘、传承、提升传统技艺,推动工艺美术设计观念、艺术风格、实用价值的创新转化,开发具备传统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宜兴紫砂工艺美术品和衍生品。
支持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应用物联网、云计算、数字孪生和自动化控制等技术,提升研发设计、经营管理和销售服务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宜兴紫砂文创产品研发和创意设计,推动将地方特色文化和科技、时尚等元素融入宜兴紫砂创作。
鼓励和支持宜兴紫砂与茶、书画、旅游、数字、会展、创意设计等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利用具备条件的宜兴紫砂生产经营场所和旧址发展工业旅游,宣传展示宜兴紫砂文化。
鼓励和支持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科研机构、技艺人员等开展宜兴紫砂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宜兴紫砂的国际影响力。
第十九条 市、宜兴市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制定和完善紫砂原料、制品质量等相关标准,促进宜兴紫砂标准体系建设。
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相关行业组织牵头或者参与制定宜兴紫砂相关标准。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知识产权的保护,健全宜兴紫砂知识产权违法案件协调联动和线上线下快速协查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宜兴紫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责,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惩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版权、文化旅游、司法行政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宜兴紫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在案件移送、线索通报、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联动和协作;完善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
支持和引导宜兴紫砂相关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等方式,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宜兴紫砂相关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宜兴紫砂品牌的保护和建设,支持打造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大师品牌,提升宜兴紫砂地理标志的市场认知度。
市、宜兴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符合条件的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规范使用宜兴紫砂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宜兴紫砂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推动实施相关国家、省标准和行业标准,促进宜兴紫砂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对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承诺、信用公示、信用评价、信用风险管理等制度,依法开展分级分类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宜兴紫砂生产经营主体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三)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宜兴紫砂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四)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五)对职称、荣誉称号以及作品获奖信息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宜兴紫砂陶制品的产品本体、收藏证书、销售页面载明的制作者应当与实际制作者相符。禁止在未向消费者明确披露的情况下,将委托他人制作的宜兴紫砂陶制品以本人名义作为制作者进行销售。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提供宜兴紫砂陶制品的原料来源、制作工艺、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行刑双向衔接机制、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开采宜兴紫砂矿产资源违法犯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宜兴紫砂矿产资源行业标准制定和价值认定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外,针对不同违法情形,由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宜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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