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10/21
03:25
来源
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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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场因《物业费收缴确认书》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关注。物业经理小陆因未完成“约定指标”,月收入从万余元骤降至2000元出头,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一纸确认书,究竟是合理的企业绩效管理,还是违法的单方降薪行为?
小陆是江阴某物业公司物业经理,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为2580元/月。2022年11月至2023年10月期间,他的月平均应发工资达11082.56元,保持着稳定收入。然而,2023年11月19日深夜近24时,物业公司要求小陆签署一份《物业费收缴确认书》。该文件约定,若未按照计划完成截至2023年12月30日的“物业费100%收缴率”指标,其工资将按最低标准2280元/月发放。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要求,小陆在公司的“劝说”下被迫签署了确认书。随后的11月和12月,物业公司以其未完成指标为由,仅支付11月工资1630.01元、12月工资2023.01元,远低于其过往平均收入。
2023年11月21日,深感不公的小陆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实际工作至12月25日离职。2024年4月30日,他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陆提供了多组关键证据。同事张某与丈夫的微信记录证明确认书的签订时间是在深夜24时左右。此外,小陆还提交了该小区存在问题汇总及相关座谈会议纪要。证据显示,该小区存在物业费收支混乱、消防设施长期无人维护、安保与保洁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2022年10月11日,当地政府代表曾参加相关问题座谈会,要求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整改。
小陆认为,确认书是公司在发薪日前一天胁迫签订,且物业费收缴受多重因素影响,100%收缴率在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物业公司则辩称,单位依法拥有用工自主管理权,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小陆的诉请有违诚信原则,收费指标能否实际完成与本案无关。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将“物业费100%收缴率”作为衡量物业经理工作绩效的主要标准,并据此大幅削减工资,实际上是转移了自身的管理责任。法院指出,物业公司设定的业绩考核机制存在明显不当。一方面,其直接将小陆工资的80%左右与收款指标挂钩,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指标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该考核机制导致小陆收入波动剧烈,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
法院特别强调,案涉《物业费收缴确认书》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物业公司在付薪日前一天夜晚24时左右要求小陆签订确认书,该时间明显超出正常上班时间,物业公司单方面设定了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条款。
综上,江阴法院认定该确认书无效,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小陆工资差额。后物业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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