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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遇到法定继承——孤寡老人的遗产谁来继承?

2025

02/24

06:55

来源

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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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孤寡老人张甲在去世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自己所有个人财产均遗赠给A经济合作社。张甲去世后,其兄张乙以他签订扶养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声称张甲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索要张甲的房产。当遗赠扶养协议遇上法定继承,孤寡老人的遗产何去何从?

  张甲多年来一直独自生活在乡下老宅里。因为老宅年久坍塌,在2007年拆迁时,拆迁剩余面积仅有21.45平方米。按照当时规定,张甲置换安置房还需要补足近5万元的差价。考虑到张甲生活拮据,无法交齐拆迁安置差价费用。他所在的社区居委会下属A经济合作社不但帮他补齐了差价,并帮助张甲搬入了拆迁房中。

  2008年,社区居委会找到张甲的哥哥张乙、弟弟张丙协商赡养事宜。社区居委会表明:若兄弟二人愿意支付张甲的安置房房款及其他补助,并承担赡养责任,则可拥有安置房房产。但二人均拒绝社区的条件,且在《关于张甲赡养事宜的说明及承诺》上签字确认。

  因张甲符合五保集中供养条件,2010年入住颐养院进行集中供养。2015年,张甲与A经济合作社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自己所有个人财产均遗赠给A经济合作社,来换取赡养。同时,张乙承诺不抚养张甲、不要房产,并签字按印。2022年张甲去世后,张乙将A经济合作社诉至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张甲的房产。

  惠山法院查证,A经济合作社对张甲已经尽到赡养义务,张乙对张甲已有文书证明,故法院对张乙要求A经济合作社交付拆迁利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至于张乙关于张甲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主张,遗嘱签订时间为2015年,与去世前三个月才认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相去甚远,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张乙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无锡中院,无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崔欣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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