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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违法!财务人员注意了

2024

04/17

14:20

来源

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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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针对财务人员实施的诈骗仍然高发、多发且单起案例涉及金额都特别大,财务人员一旦被骗,如属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业的人员,还涉嫌构成失职、渎职,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财务人员工作存在重大过失还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被骗521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9月4日16时许,时任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基金结算股出纳的吴某某遭遇电信诈骗,对方假冒上海警方称因其涉嫌洗钱罪欲对其进行逮捕,吴某某信以为真,为洗清罪名,未向单位领导请示汇报,擅自将单位有关信息告知对方,之后又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超越职权,将自己管理的网银账号、U盾及会计莫某负责管理的U盾带出单位到指定地点,按对方要求登录网银并告知对方银行账户、U盾密码,由对方远程操作将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账户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和被征地农民补偿款转入对方账户,致使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账户内的资金损失521.7万元。

  案发后,吴某某将上述事实报告单位领导,并主动到该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追缴赃款73.6528万元退回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账户。

  吴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超越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办案机关追回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吴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二:“老板”指令转账72万余元,被骗财务人员承担赔偿3万元

  2022年1月12日上午,某公司出纳徐某在工作时接到了一个自称是税务稽查局专员的电话,而后就被“公司领导”拉进了一个以公司名命名的QQ群。“老板”在QQ群内称税务稽查局领导下周过来检查,交代徐某准备好税务稽查备查材料,后就与群里的另一名“公司领导”讨论项目进展情况,并发来付款信息,以“相关手续后补不要耽误签约”为由要求徐某立即转账。徐某未核实QQ群中“老板”身份,未经审批从公司账户向他人转账725000元。出差的老板收到转账信息后,当即联系徐某,制止其继续付款,徐某这才发现自己被骗。经瑞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追回款项37万余元。后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赔偿损失34万余元。

  徐某作为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涉及公司款项往来时,应当审慎履职,避免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涉案诈骗行为发生时,徐某已入职公司半年有余,期间,公司老板陈某从未通过QQ聊天方式与被告交接过工作事宜,徐某却在接到自称“陈某”的陌生QQ号码指示后,既未对身份进行核实,又未对资金转账进行确认,最终导致公司大额资金被诈骗。被告在履职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尽职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款项支出审批手续过于简单,对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不到位,亦应自担部分责任。另外,徐某作为一名基层员工,工资收入不高,从权责统一、公平合理的角度考察,亦不应当在履职中承担过大的风险。综上,法院判决徐某赔偿公司30000元。

  上述典型案例教训深刻,各单位、企业以及财务人员务必引以为戒,提高警惕。

  警方提醒:单位企业要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必要的财务制度及反诈知识培训,工作中严格要求员工不折不扣执行相关制度。

  财务人员作为公司财务的具体管理者,要提高专业素养,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按照工作流程规范处理财务事宜,具备必要的反诈防骗意识,不能因任何特殊原因违规操作,“不闻其声,不得转账”务必要牢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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