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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具及非法充装行为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第二批)

2023

07/27

08:18

来源

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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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两年来,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时刻保持“隐患无处不在、成绩每天归零”的紧迫感,紧盯燃气具及相关产品产品质量、非法充装行为等重点领域,聚焦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结合“铁拳”行动,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起到了震慑作用。

  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案例1.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锡市新盛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

  根据相关线索,2023年3月30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惠山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经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完成充装的一组氩气瓶共12只,气瓶上陶瓷二维码标示的充装单位名称为“常州坚大”,气瓶上没有当事人任何标贴,未注明当事人名称和电话等充装单位信息。另查明,当事人未为上述12只气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也没有为该批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

  当事人充装12只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之8.4(5)规定的要求;未为充装的12只气瓶建立充装电子档案,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之8.4(3)规定的要求;未在完成充装的12只氩气瓶上粘贴充装单位信息标志,注明充装单位名称和电话等充装单位信息,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之8.6.2规定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

  2023年6月15日,无锡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兴市舜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案

  2022年12月12日,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被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判定为不合格。

  2023年1月5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5日,以240元/台的单价购进家用燃气灶10台,并置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销售单价300元/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家用燃气灶,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 1 月31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滨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蠡园百顺发百货超市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2年9月16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规格型号:JZY-WFRB)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检验,该产品的热负荷项目、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项目、燃气导管项目和铭牌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家用燃气灶具2台,货值516元,获利126元。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月9日,滨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元,罚款1032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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