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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无锡市网信办依法查处17家违法违规网站,关闭违规微信账号一个

2020

08/08

16:43

来源

网信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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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无锡市网信办认真贯彻落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深入开展“清朗2020”专项行动、高考专项辟谣、2020网信普法等工作,加大网络生态治理力度,特别是加大属地过期未注销域名、冒名注册等乱象清理整顿。协调关闭违规发布时政类信息微信公众号“一奇视点”,责令相关平台依据用户协议注销非法账号1个,协调相关部门注销传播色情、赌博、诈骗等有害信息网站ICP备案17个,向公安机关移交各类涉嫌诈骗、色情等线索4条。扎实推进互联网举报工作,受理处置网民举报无锡属地有害不良信息183件,发布转发辟谣文章103篇,有效引导网民文明上网,切实维护网络传播秩序。深入开展网信普法活动,指导锡山区委网信办开展“校园普法e课堂”、惠山区委网信办开展普法护苗“暑期第一课”等网信普法线下活动5场。

  同时,指导属地网信办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网站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约谈2次,指出其存在问题,责令全面整改,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关闭网站、注销备案等处理。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市网信办提醒我市各网站平台,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网络信息内容审核把关,广大自媒体和网民要依法使用网络,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市网信办将进一步强化属地监管责任,严格依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及网络信息内容,为全市营造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网民据实举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及违法违规网站平台。

  欢迎广大网民据实举报

  无锡市互联网违法和有害不良信息举报平台官方网站:https://www.wx12377.thmz.com

  举报邮箱:wx12377@163.com

  手机端:关注“网信无锡”进行“一键举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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