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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好新就业形态面临的烦恼

2020

07/13

10:50

来源

无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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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今年高校毕业季的到来,就业又成为眼下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在疫情期间迅速走红的新就业形态,成了吸纳就业的“大户”。但新就业形态毕竟是新事物,还面临着不少“成长中的烦恼”,如何顺势而为解决好就业者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管理措施,为新就业形态厚植发展土壤。

  新就业形态具有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等特征,是实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互协作的一种新型工作模式,几乎代表时下灵活就业的所有特征。今年疫情发生后,线上教育、云端路演、远程办公、带货直播等新就业形态,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这种就业模式不仅助力了城市的正常运转,而且提供了大量灵活就业岗位。由于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没有及时跟上,新就业形态在发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成长中的烦恼”。比如、无锡曾发生过多起外卖小哥因送餐延迟被罚、商家委托三轮车送货员送货途中出现交通事故等,这些问题虽然可以依照《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解决,但因没有具体的对应条款,执行和操作起来弹性很大。再比如,当下较流行的“线上带货直播”,从实际效果看,这是提振市场、促进消费的大好事,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个大问题。一些直播带货搞得红红火火,动不动就吸引几十万人“淘宝”,但“货款不符”“商品质量存在瑕疵”等纠纷,让买卖双方都很“受伤”。

  无锡经济发达、新经济发展活跃,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就必须有效补齐制度和法律的短板。一方面,要加强新就业形态的市场监管。当下,新就业形态主要以网络为平台,就业方式灵活,准入门槛较低。政府职能部门应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就业(创业)者和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好总体规划,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指导实施办法,让新就业形态能够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适用法律。相关机构、部门应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完善、规范相关规章制度和法律,以此有效保护好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合“先行一步”的上海、深圳、青岛等地的做法,这些城市均做到根据新就业形态的变化,突破现有补贴政策要求企业与劳动者“签合同、缴保险”的传统模式,将与企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通过企业平台提供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重点群体人员纳入就业形势监测体系,并建立健全就业风险防范机制,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和实施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便更具操作性和执行力。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六稳”“六保”均把就业放在突出位置。新就业形态是实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目标中的应有之义。时代发展到哪一步,法律法规就应跟进到哪一步。新就业形态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而且成为保持经济社会长期繁荣向好的重要因素。让法律法规为新就业形态保驾护航,既是扩大内需、发展经济的重要一环,也是特殊时期稳住就业、促进消费的关键一招。唯其如此,才能让新就业形态不断焕发新活力。

  (吴仁山 无锡市吴文化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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