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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发帖骂人被判赔偿3000元

2020

07/13

10:05

来源

江南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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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微信朋友圈已成为人们网上社交的重要场所,然而,由于其公开性,发在朋友圈的内容如果不注意,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这不,当事人王某就被告了,由于其在朋友圈谩骂他人,被惠山法院判决删除其发布的针对他人的不当言论,在其朋友圈内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昨获悉,无锡中院日前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之前,张某与王某因房屋买卖纠纷多次协商,都没有成功。去年正月,王某又一次来到张某经营的公司协商时,没有见到人。王某认为对方是在故意躲避,于是就在公司门口“开骂”,并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辱骂的言语。几天后,知晓此事的张某认为王某的上述行为对其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要求张某删除朋友圈相关的辱骂言论、道歉,遭到王某的拒绝。张某诉至惠山法院,要求王某就侮辱自己名誉一事在市级报纸上公开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由此遭受的损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2月28日,王某在其朋友圈发布两条信息,并配上4张图片,图片是在张某经营的公司门口拍摄,信息内容中反映出其对张某进行了辱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因找不到张某而出于个人情绪和主观推断,在微信朋友圈上通过发布辱骂、侮辱性言论并附上张某经营的企业的照片的方式,指向性十分明确,该言论在朋友圈内引起了朋友的关注,客观上影响了张某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张某的名誉,应当认定王某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法院判决,王某立即删除其发布的针对张某的不当言论,并在其朋友圈内发布向张某的道歉声明,发布天数不低于三天,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无锡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石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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