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传媒
首页 > 专题 > 无锡市2020年网信普法行动 > 典型案例 > 正文

删条帖子赚上千元?!网络删帖人被判刑: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4.7万元!

2020

05/21

09:13

来源

河北网信管理执法

分享

随着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

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一批

十分令人讨厌的

“网络水军”

他们不仅参与刷评论

还开拓了删帖子的“业务”

声称任何有关你不想看见的新闻

都可以帮你删除

帮你“网络危机公关”

职业删帖中介

更是瞄准这个“商机”

“层层分包”“替人消灾”

谋取利益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有偿删帖案,被告人刘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有偿删帖”服务,从中获利4.6万余元,最终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

案情回顾

刘凡在深圳一家科技公司上班

为了赚外快

他想到利用自己的技术

帮别人删帖的“生意”

当时的他甚至不知道

这是违法犯罪的活儿

  2018年4月,刘凡通过百度贴吧、微信群等发消息称可提供包括新闻、论坛、网贴、博客等删帖服务,客户只需把要屏蔽或删除负面信息的网页链接发给他即可,若操作不成功,则全额退款。

  消息发出去后不久,刘凡便接到了第一单。客户是上海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的法人代表,因看到网上有关公司的负面信息,便找到了刘凡。成功删帖后,这家公司成为他的长期客户。在接下来一年零三个月的时间里,刘凡以每条300—500元的价格,帮这家传媒公司维护着“网络声誉”。

  像这样的客户,还有好几个。根据客户的要求及删帖的难易程度,价格也不尽相同。对于操作难度较大的帖子,单条的删除价可达1500元。若碰到自己无法删除的帖子,刘凡便将其委托给网上专业删帖的人,收取差价。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刘凡从“删帖服务”中共赚取46080元。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刘凡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帮助他人删除负面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且其家属能代其主动预交罚金,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刘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7000元。

网络删帖为何屡禁不止

  早在2013年,两高就出台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可无论是专项治理还是依法打击

有偿删帖为何禁而不止?

  一是从操作层面上讲,取证难。各种“公关公司”转到网上以微信联系,且删除的帖子难以恢复。二是市场需求强烈。所删之帖无非造谣、举报、丑闻等负面信息,无一不对企业、个人影响重大,对这些迫切想解决问题、“不差钱”的主儿,删帖公司敢于铤而走险。

“钱”不是好拿的

“灾”也不是好消的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是古老的游戏之道,但搁在法治社会,这钱不是好拿的,灾也不是好消的,从发帖到交易再到删帖,每一个环节都埋伏着“炸弹”,一不小心就会“触雷”。

  涉事商家想“花钱消灾”;而删帖公司“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看似皆大欢喜的结局,却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有偿删帖,若删除的是举报信息,就可能删除销毁了一条很好的贪腐线索;若删除的是被证实的丑闻,则删除和封杀的是网民的言论自由;即便删除的是个无中生有的谣言,这种拿钱消灾的做法也不利于言论空间的自然消长,不但不符合依法办事,还助长了造谣得势的小人心理。

  任何一项公民权利的获得,都不能以牺牲其他公民的权利为代价。网络删帖不仅妨碍了公民的表达自由,还涉嫌侵害公民的知情权、著作权。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消费者的言论以网帖的形式表现出来,只要不存在虚构事实侮辱、诽谤商家的情况,未经作者本人允许,任何人都不得无故删除。

  混乱不堪的删帖江湖,污染的是网络环境,扭曲的是人们心中的价值观,触犯的是法律,影响的是社会秩序。在这个法治社会,我们不允许“给钱就摆平”这样的“网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

  来源: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网、蓬江法院

Copyright(C) 1998-2024 wxrb.com All Rights Reserved无锡日报报业集团无锡新传媒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33006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00306号

苏新网备2006009 苏ICP备05004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