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新传媒
首页 > 专题 > 网络中国节·清明 > 正文

清明时节火警多,防范之弦要绷紧

2020

04/05

08:03

来源

江南晚报

分享

  3日上午10时许,锡山区团结路八士段一塑料大棚失火烧毁。据悉,经初步调查疑为周围有人祭祀后未将明火处置干净惹祸。从消防救援部门了解到,每年清明期间是各类火灾特别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且事故多为人祸,所以清明祭扫要注意消防安全。

  疑因祭扫引燃塑料大棚

  从产业园专职消防队获悉,起火大棚位于团结路东侧,棚内放置着一些杂物和生活用品,中队队员抵达现场时大棚外的塑料层已燃烧近半,露出内部被烧焦的物品。正是天干物燥的季节,火借风势向四周迅速蔓延。消防救援人员立即出动水枪灭火,好在大棚内可燃物不多,明火很快被扑灭。救援人员现场了解到,事发前有人在大棚旁祭祀,之后未将火清理干净,火星借着风势蔓延到大棚上导致了此次火灾,万幸的是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从消防救援部门了解到,每年清明期间都是火灾高发期,其中因祭扫导致的火灾居多,往年发生的此类火灾中,有的屋子被烧毁,有的甚至造成小火亡人事故。据介绍,上月全国各地便发生了多起祭奠引发的火情。3月31日,浙江杭州某小区一女子违规在10楼楼道内焚烧纸元宝等祭祖,因未妥善处理灰烬,引发火灾。据了解,事发小区楼道内堆着大量杂物,几乎每层都挂着纸钱、纸元宝,火势迅速蔓延,烟雾涌入11楼过道,导致正在楼道中的一名91岁老人死亡。3月26日晚,广东中山古镇一住户依照当地风俗点香拜祭,未等香烛熄灭,一家四口便匆忙外出。岂料明火点燃神台附近杂物,引起大火,所幸及时被发现,未造成人员伤亡。

  消防救援部门提醒,露天祭扫时应避开周围的树木等可燃物,离开现场前切记将火星处理干净。居家祭扫时最好避免使用明火,香炉等使用明火的地方一定要有人看守,香炉、香烛、佛龛等要远离易燃可燃物。有条件的可在佛龛、供台上方安装感烟、感温探测装器,家中最好常备灭火器。

  惠山北麓起火多支队伍扑救

  3日下午1时多,惠山北麓发生火灾,及时从远处望去依然可以清晰地看到冒起的白色烟雾(见上图)。兴源路消防救援站、建筑路消防救援站及森林消防队伍多支队伍赶赴现场扑救。据了解,火势覆盖面积不小,好在火势不大。几支队伍经过近两小时扑救将明火扑灭,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

  3月30日以来,四川省西昌市的森林大火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数百名消防救援人员奔赴现场,直至4月2日中午才将明火扑灭,大火更是导致了19名扑火人员身亡。而森林火灾的发生往往在于一些不起眼的行为,3月17日10时左右,河北张家口市一男子在地里干活时,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荒草地后引发火灾,致使周围桃秧子及三块防电网受损。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该男子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就在一天之后,河北阳原县一村庄林间失火,经派出所和森林警察大队联合调查,村民李某在其父亲坟上祭祀焚烧冥币时引燃杂草,后火势失控将附近林地烧毁,后李某同样被行政拘留。3月8日,贵州贵阳花溪区石板镇发生大火,导致433亩林木被烧毁,据调查,起火原因系两户家庭在野炊过程中任由孩子玩火。

  从无锡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春季特别是清明祭祀期间,是森林火灾高发期,而就在近日,国家森林防指办就近期森林火灾多发的情况向各地发出通报。通报指出,近期发生的火灾中,虽然有极端天气增多的客观因素,但大多数依然是人为导致,各地需进一步压实防火责任,消除火灾隐患。市民在进入林区时,也应当格外注意防火,切忌使用明火。

  (甄泽/文 消防供图)

  链接

  前几天,@中国应急管理发布了疫情期祭祀七大安全提示:

  一、易燃品禁入。大风天气下,点火吸烟和乱扔烟头极易引发火灾,因此必须时刻注意烟头、烟灰、火柴、打火机等危险物品的使用和保管。

  二、储备消防知识。公共墓园应在扫墓高峰期加大消防器材、人员的配置,提醒群众文明祭祀同时学习消防安全知识。

  三、遵循提示,文明祭祀。遵循墓园的消防提示牌,遵守园区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文明祭扫。

  四、严禁明火。公共墓园内树木多为苍松翠柏,可燃油脂含量高,枯枝树皮较为易燃,进入墓区后严禁明火。

  五、尽可能使用鲜花等非可燃祭祀品。市民在扫墓时,尽可能使用鲜花、供果等非可燃祭祀品替代可燃祭祀品。

  六、严禁吸烟。市民在非公共墓区祭扫时,注意消防安全,严禁吸烟、焚烧香烛纸钱和燃放鞭炮等不文明行为。

  七、严禁露天烧纸。很多人在祭祖时烧纸、焚香,这种情况最容易死灰复燃。最好采用文明祭奠的方式,不要在大风天气下露天烧纸。

Copyright(C) 1998-2024 wxrb.com All Rights Reserved无锡日报报业集团无锡新传媒网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330069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00306号

苏新网备2006009 苏ICP备05004020号